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398号原告迮曙琴,女,汉族,1978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芮乐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箔集团宝玉工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29082-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科宁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吕青,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迮曙琴与被告南京金箔集团宝玉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玉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迮曙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君亚,被告宝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艳、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迮曙琴诉称,其自2003年11月其受聘于宝玉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14年5月,宝玉公司突然通知待岗,其只好回家待岗,月工资从4000元降为基本生活费。2015年8月底,宝玉公司突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对此毫不知晓,直至2015年10月底才从同事处得知被开除。现要求宝玉公司支付赔偿金98400元。
被告宝玉公司辩称,迮曙琴于2004年6月1日入职。2014年,其因亏损进行调整,与迮曙琴签订了待岗协议。2015年,其对待岗员工发出了上岗通知,迮曙琴一直不予理睬。其在履行了完备的通知义务后,无奈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日,南京金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迮曙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宝玉公司与迮曙琴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宝玉公司与迮曙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0日,宝玉公司因岗位调整决定安排迮曙琴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参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迮曙琴同意。迮曙琴待岗前的平均月工资为4100元。2015年7月30日,宝玉公司向迮曙琴邮寄发出通知,要求迮曙琴于2015年8月5日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达15天可解除劳动合同。该邮件未妥投。2015年8月20日,宝玉公司以迮曙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迮曙琴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迮曙琴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宝玉公司陈述,其在发到岗通知邮件之前曾打过迮曙琴电话,仅有一次接通,但迮曙琴说有事,事后再回,其通过QQ联系但被拉黑了,没有想过要派人上门。迮曙琴陈述,那段时间电话丢在朋友家,接通电话的那次是朋友代接的,事后也未转达,宝玉公司对其家庭住址是了解的,相距不远,待岗期间其需要通过其他工作来维持生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宝玉公司单独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其改变待岗状态是不合理的,应当给予调整时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待岗通知书、到岗通知书、邮件详情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仲裁申请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宝玉公司在电话沟通不畅、到岗通知邮件被退回等未有效送达的情形下,直接以迮曙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计算,迮曙琴在宝玉公司的安排下待岗,劳动合同进入非常规履行状态,待岗生活费不能客观反映迮曙琴的收入水平,故本院对迮曙琴要求以待岗前平均月工资计发赔偿金的主张予以采纳。迮曙琴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入职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本院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04年6月1日,工作年限为11.5年,故赔偿金为4100×11.5×2=94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金箔集团宝玉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迮曙琴赔偿金94300元;
二、驳回原告迮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