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177-9。代表人吴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爱华、高丽彬,系该行职员。被告郑树锋,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郑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雷丽娇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芳苓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