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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825号之一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福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钟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钟翔伟,公司职员。

被告:钟福生,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福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被告钟福生因病住院不能出庭应诉,至本案不能及时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国强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路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