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182号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59057-4,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德中,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2308-3,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901室(名都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诉被告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德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大公司诉称:他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玫瑰园会所场前区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他公司施工玫瑰园会所场前区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经结算,他公司施工工程款合计191537元,但润泽公司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公司特具状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润泽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项19153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润泽公司承担。被告润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宏大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玫瑰园会所场前区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宏大公司施工润泽公司玫瑰园会所场前区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合同价款暂定200000元,施工完毕按实结算。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付款已完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后,宏大公司提交结算书,润泽公司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经双方确认后付至双方认可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2012年10月10日,玫瑰园会所场前区室外雨污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2014年11月10日,宏大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一份,工程造价共计220158.56元,而合同约定结算整体下浮13%作为最终结算价,故工程款最终结算价共计220158.56*(1-13%)=191537元,润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进等人签字确认。另查明,宏大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施工资质。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结算书、验收证明、资质证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宏大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宏大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有结算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款现已届清偿期,故本院对于宏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91537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宏大公司主张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润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3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
审判员 田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