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民初1238号

万成山与陈斌、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成山,陈斌,李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初1238号原告万成山,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斌,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富士康科技集团通讯网络工程师。被告李莹,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同方知网技术出版有限公司编辑。

原告万成山诉被告陈斌、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成山,被告陈斌、李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成山诉称,被告陈斌于2015年10月请求借款用于偿还被告居住房屋的房贷每月2000元至今8个月,共计1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妻子李莹要求离婚、携走家中全部财物为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斌辩称,因我的妻子被告李莹要求离婚并且带走了家中财物,我倍受打击无心工作,收入大幅下降,无力偿还房贷,银行向我催款,××经济也紧张,我只好向原告也就是我的舅舅借钱。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的借款全部属实,我每个月的房贷1900多元。

被告李莹辩称,被告陈斌有稳定收入,不存在支付困难问题,被告陈斌应当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我自2014年12月净身出户,未从家中取得任何钱财,现在生活困难需要补偿。之前就有这样的情况,被告陈斌将房贷的钱给了原告,原告只是负责转账。

原告是在旁听了我与被告陈斌的离婚诉讼以后才提起本案诉讼,有明显捏造虚假债务诉讼的嫌疑。我与被告陈斌的离婚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债务应一并审理,原告现在起诉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斌与被告李莹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止,被告陈斌以偿还房贷为由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元,该14000元由原告通过晋商银行直接转账至被告偿还房贷的账户内。以上事实有晋商银行的转账凭证、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借款本金,鉴于被告李莹对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故借款本金以原告提交的晋商银行转账凭证14000元认定为宜。对于借款用途,因该14000元直接转账汇入被告陈斌的晋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斌与被告李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李莹所称偿还房贷的钱只是由原告代为转账的主张,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成山借款14000元;

二、被告李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万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万成山承担12.5元,被告陈斌、李莹承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