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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945号

郭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94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4日。被告余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30日。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邱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