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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3号

宋卫培与郑跃春、江志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卫培,郑跃春,江志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培,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郑跃春,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江志枚(系被执行人郑跃春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宋卫培与被执行人郑跃春、江志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跃春、江志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继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文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