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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字1449号

刘杰与陈广才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杰,陈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字1449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陈广才,男,汉族,1994年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陈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秀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