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字1449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陈广才,男,汉族,1994年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陈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秀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来自
刘杰与陈广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字1449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陈广才,男,汉族,1994年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陈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秀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牟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