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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485-01号

骆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骆某,张某1,张某2,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485-01号原告骆某,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生。被告张某1,女,汉族,1994年12月21日生。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被告康某,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