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485-01号原告骆某,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生。被告张某1,女,汉族,1994年12月21日生。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被告康某,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1、张某2、康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