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2902号
原告:赵学艺,女,地址:瓦,
原告:曲晓艳,女,地址:瓦,
被告:王文君,男,地址:瓦,赵学艺、曲晓艳诉王文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夏福安、刘本远(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学艺、曲晓艳诉称,。
被告王文君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原
审判员 夏福安
审判员 刘本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