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268号
原告:陆玉金,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薛怀田,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金与被告薛怀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玉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陆玉金负担。
审判员 解明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郑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