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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80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五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五爱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五爱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营者张宇芳。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五爱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梅菊

代理

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