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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1619号

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罗荣、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罗荣,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荣。被执行人陈燕。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罗荣、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643199.17元、执行费为1883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荣、陈燕的银行存款1662031.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