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荣。被执行人陈燕。通辽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罗荣、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643199.17元、执行费为1883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荣、陈燕的银行存款1662031.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