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陈运逞。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孝武。被执行人杜爱珍。被执行人吴滇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4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东阳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吴孝武、杜爱珍、吴滇胜、金从杰、楼芬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329102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从杰在银行的存款3329102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