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179号原告周纯利,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王信,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纯利诉被告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纯利于2016年7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纯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纯利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周纯利负担。
审判员 李秀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