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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179号

周纯利与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纯利,王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179号原告周纯利,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王信,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纯利诉被告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纯利于2016年7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纯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纯利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周纯利负担。

审判员  李秀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