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80-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41-146号(金太阳建材商贸城)B2区211-215号。法定代表人潘冬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106号(原汉水四村特38号)。法定代表人韩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冬梅,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魏永祥,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潘玉云,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徐旖旎,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1、00022、0002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樵东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潘冬梅、魏永祥、潘玉云、徐旖旎、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627、00628、00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24街坊特1号、2号商网的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24街坊特1号、2号商网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风二○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