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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524号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5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领取了离婚证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