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5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领取了离婚证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