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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刑初309号

韦启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韦启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启忠,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启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培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韦启忠与朋友聂某在鲤城区浮桥王宫“黄鹤楼”吃饭喝酒后,于21时许与聂某步行离开上述地点。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启忠驾驶无牌号二轮车辆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得利公司出发,行驶至智泰路与崇闽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韦启忠血液中乙醇浓度达9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韦启忠持有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韦启忠驾驶的无牌号二轮车辆属“轻便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启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韦启忠的毒物检验报告、车辆类属技术检验鉴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聂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韦启忠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又十五日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启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韦启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启忠缴纳于公安机关的保证金人民币五千元,其愿意用于折抵罚金刑,对被告人韦启忠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启忠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启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进龙速录员  陈奋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