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张作松,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葛多芹,女,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