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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6号之一

王政与张作松、葛多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政,张作松,葛多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张作松,男,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葛多芹,女,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