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2刑初27号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刑初27号公诉机关磴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磴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磴口县,现住磴口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被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磴口县人民检察院以磴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4日以磴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磴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4日21时许,在磴口县巴镇“三鲜饺子馆”门口被告人李某因怀疑妻子与朱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和裤带将朱某打伤。2015年6月6日,经磴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鼻骨多发性骨折,面部瘢痕累计长度8.3cm,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其他书证。根据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当庭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赔礼道歉,希望能够得到谅解。愿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等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无证据提供。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被害人朱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在磴口县巴镇“三鲜饺子馆”门口用拳头和腰带将朱某打伤。经磴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又查明,被害人朱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9天,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经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即时履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磴公物证鉴字(2015)08号鉴定文书;住院结算报销凭证;门诊医疗费单据;住宿费票据;住院病历;被害人的陈述;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借故对他人身体健康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本案公诉机关及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案件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能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和促进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宝林

代理

审判员 王璐& # xB;

人民陪审员 卞   俊   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