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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718号之一

何敏与徐美桂、曾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敏,徐美桂,曾金连,林远标,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718号之一

原告:何敏,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丰志鹏,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翠婷,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美桂,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曾金连,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意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远标,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乐路,组织机构代码:59831816-X。

法定代表人:林远标。

原告何敏诉被告徐美桂、曾金连、林远标、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敏于2016年5月25日以继续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美桂、曾金连、林远标、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美桂、曾金连、林远标、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撤回对被告徐美桂、曾金连、林远标、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敏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

审判员  田凯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龙黄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