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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3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陈进、张冬梅、丁维民、王兴国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陈进,张冬梅,丁维民,王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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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地,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进被执行人张冬梅被执行人丁维民被执行人王兴国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进、张冬梅、丁维民、王兴国公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347号执行证书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34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陈进、张冬梅、丁维民、王兴国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行员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