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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8号

李明利、赵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利,赵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利,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罗山县。被执行人赵德平,女,1968年9月2日出生,住罗山县。李明利申请执行赵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德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后,对查实赵德平的工资收入已采取相应措施,房产因明显超出标的额,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经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147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华代

审判员 胡先尧代

审判员 赵保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国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