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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585号

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585号

原告: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5-10栋之间商铺5室。

法定代表人:罗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耀、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区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衡合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市桥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