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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172号

张风芹与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风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172号原告张风芹,女,1962年6月1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李秀娟,女,1962年6月1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芹与被告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风芹负担。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蔡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