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542号原告蔡之祥,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祥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之祥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之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8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程秀风
代理
审判员 昝 坤
人民陪审员 贺光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