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936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菁,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振岭,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92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振岭银行存款5927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