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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408号

柴冬冬与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冬冬,左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408号原告柴冬冬,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左虹,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冬冬与被告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冬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利海家园16-3-202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柴冬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左虹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利海家园16-3-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