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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77号

张清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清,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清。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加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清与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清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050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违约金40958.6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5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违约金四万零九百五十八元六角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二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小锋

审 判 员  王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占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