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49号原告胡琼芳,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熊钊正,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李琴,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琼芳诉被告熊钊正、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琼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琼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胡琼芳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骆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