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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2949号

胡琼芳与熊钊正、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琼芳,熊钊正,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2949号原告胡琼芳,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熊钊正,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李琴,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琼芳诉被告熊钊正、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琼芳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琼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胡琼芳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骆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