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余,男,1952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茶安村村民委员会,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舟军
审判员 吴 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