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986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响,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22元,原告已交纳9061元,减半收取4531元,退还原告4530元。
审判员 赵���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