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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268号

张晓刚、王蕊与崔金仓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刚,王蕊,崔金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刚,住精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蕊,住精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刚,新疆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金仓,住精河县。

上诉人张晓刚、王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刚、王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刚、被上诉人崔金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45.7元,退还上诉人张晓刚、王蕊。

审 判 长 骆 玲

审 判 员 张 晖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