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刚,住精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蕊,住精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刚,新疆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金仓,住精河县。
上诉人张晓刚、王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刚、王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刚、被上诉人崔金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45.7元,退还上诉人张晓刚、王蕊。
审 判 长 骆 玲
审 判 员 张 晖
代理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