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海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年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法定代表人:周仲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法定代表人:周仲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永红,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周仲琪,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湖口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红、周仲琪自动履行(2015)洪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海棉麻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75067.9元及利息1195013.58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5975067.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
二、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红、周仲琪对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湖口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红、周仲琪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6813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3409.47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口县现代棉业有限公司、湖口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红、周仲琪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