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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650号

杨保林与杨园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保林,杨圆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650号

申请人:杨保林

被执行人:杨圆圆上列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圆圆所有的“东风日产”苏AZ57**轿车壹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7月日至2018年7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波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