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650号
申请人:杨保林
被执行人:杨圆圆上列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圆圆所有的“东风日产”苏AZ57**轿车壹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7月日至2018年7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波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