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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2号

李明、李大寨等与蒋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明,李大寨,蒋强强,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李大寨,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心清,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辉,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反诉被告):蒋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诉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及第三人(反诉被告)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蒋强强及第三人蒋磊的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和被告蒋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和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明、李大寨负担;反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蒋强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 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