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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043号

付霞玲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名誉美容美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043号原告付霞玲,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名誉美容美发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霞玲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名誉美容美发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霞玲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霞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叶 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