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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83号

杨林生、郭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林生,郭军波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生,男,194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军波,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杨林生诉郭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军波应给付申请人杨林生1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