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生,男,194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军波,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杨林生诉郭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军波应给付申请人杨林生1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李晓飞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