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丁东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福洋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8135—7。法定代表人余奶才,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奶才,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月霞,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卫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丽玉,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涵泉,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玉秀,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5号3幢3-E,组织机构代码66687345—7。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余奶才、汤月霞、郑卫华、缪丽玉、汤涵泉、林玉秀、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华洋水产有限公司、郑卫华、缪丽玉、汤涵泉、林玉秀、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已由本院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审 判 员 张宗务
代理
审判员 黄锦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