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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74号

孙延革与彦东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延革,彦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孙延革,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彦东辉,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孙延革与被执行人彦东辉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彦东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