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孙延革,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彦东辉,男,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孙延革与被执行人彦东辉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彦东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