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18号原告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鸿新花园三期祥晟苑B座22层04号房。代表人卢林,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丁,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庆凯,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48.96元,由原告深圳市百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
审判员 崔 展 翔
代理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