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648号原告林超阳,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海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阳诉被告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超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