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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929号

滕艳诉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强,滕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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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崔铭松、马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艳,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滕艳诉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刘志强不服该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志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上诉人刘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唐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