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强,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崔铭松、马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艳,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滕艳诉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刘志强不服该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志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上诉人刘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唐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