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赵玉祥,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安国庆。
原告赵玉祥与被告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祥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被告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安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某村委会为解决本村住房困难户,集体负责修建住房,每平米售价360元。原告购买主房建筑面积185平方米、东房建筑面积26.95平方米住房一套,共缴纳房款65689.2元,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被告将住房修建完工后,原告开始装修入住,但没住多久,原告主房和东房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或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又找政府部门,希望协商解决此事,在蟠龙镇政府的协调下,原告对房屋受损原因、受损程度和维修费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原告提出让被告按鉴定意见书中的维修费用支付维修款,被告仍不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原告房屋损坏需要维修费用3171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法院调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蟠龙镇人民政府关于柳沟村新农村十二户修建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1)原告住房购买于柳沟村村民委员会,并缴款65689.2元。(2)当时建房地基部分由村委会负责建设。(3)原告住房出现裂缝,造成损失。3、蟠龙镇柳沟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的住房由柳沟村委会集体负责修建,地基由集体负责完成。4、照片两张,证明原告房屋裂缝的现状及受损的事实。5、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通过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房屋受损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所需维修费用为31718元。被告对原告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某村委会为解决本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经支、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村前河滩修建柳沟村新村。2005年村委会开始修坝,并回填河卵石,用钢筋混凝土打好地梁,2006年开始修建房屋。原告赵玉祥向被告柳沟村村民委员会缴纳购房款65689.2元后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原告入住后,居住期间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经鉴定,该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维修费用需要31718元。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祥从被告某村委会处购买房屋一套,并缴纳房款65689.2元,原、被告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方应当保证出卖房屋的质量。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在合理的居住使用期间因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出现裂缝,由于该房屋的选址及地基施工均由被告负责,故被告应对原告房屋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维修费用经鉴定需要3171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屋费用的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玉祥房屋维修费317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某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晋潞
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
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