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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27号

蔡远西、林志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远西,林志琳,邱丽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蔡远西,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志琳,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邱丽煌,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远西与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远西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志琳、邱丽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2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远西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