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冀1028执269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启龙与被执行人李作新普通合伙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8执26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作新名下、位于京哈公路北坞段5037.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证号:大厂国用(2001)第02055号。
二、查封财产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等有碍执行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春丰附:(2016)冀1028执26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