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113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立,男被执行人王树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明立与被执行人王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需延期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朱贻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