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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0113号

宋明立与王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明立,王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113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立,男被执行人王树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明立与被执行人王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需延期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朱贻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