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冯芬芳,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紫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4327-6。法宝代表人:王增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冯芬芳与被执行人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芬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其房产尚待处理,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