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2014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肖家冲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负责人肖志刚,组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肖家冲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肖家冲居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肖家冲居民小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