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50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法定代表人:曾坚辉。
被
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大服装世界三层3037B号,组织机构代码:L2710956-X,
法定代表人:胡任根,。
被
申请人: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
被
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萱轩服饰行,住所地:南昌市洪大服装世界二层2230C室,组织机构代码:L4120383-5,
法定代表人:熊俊,。
被
申请人:熊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宣玉梅,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胡任根,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张芳梅,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成建花,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李卫,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胡俊华,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吁虹,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诉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萱轩服饰行、熊俊、宣玉梅、胡任根、张芳梅、成建花、李卫、胡俊华、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萱轩服饰行、熊俊、宣玉梅、胡任根、张芳梅、成建花、李卫、胡俊华、吁虹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瑞普服装商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李卫百货商行、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萱轩服饰行、熊俊、宣玉梅、胡任根、张芳梅、成建花、李卫、胡俊华、吁虹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